關於政院版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的看法

公投完又在吵不在籍投票,院長看了一下政院版的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大致上還可以接受,其中有幾條可能有問題,以下就紀錄一下院長的看法。

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第二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第二條

目前政院版的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只有移轉投票,而且只適用於公投,綁大選的公投不能移轉投票(第二條)。這部分院長覺得還好,可以試試看。

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第六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第六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第七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第七條

比較有問題的是第六條規定於投票日六十天前可使用郵寄中選會設置的電子系統申請不在籍投票。 第六條可能會有假冒申請不在籍的問題,雖然第七條有規定申請結果要用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既然都是假冒申請不在籍了,所以掛號可能也不會真正送到申請人手上。

關於申請的部分我是認為,要申請移轉投票,申請人本人到要投票地的戶政機關登記會比較好(例如戶籍在高雄,工作在台北要在台北投票就本人到台北的戶政機關登記),郵寄或是電子一定爭議比較多。

以上是院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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